前妻要求前夫增加女儿抚养费,兴趣班费、旅游费列在其中 这些费用算不算抚养费?
离婚十年后,前妻以女儿的名义将前夫诉至法院,要求增加女儿的抚养费,其中包括女儿学习钢琴、外出旅游的费用。这两笔费用是否属于增加抚养费的合理支出呢?日前,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认为,孩子学习钢琴、外出旅游的费用在必要的教育费之外,是为培养孩子的兴趣、开阔孩子的眼界、接受新事物而产生的,显然超过了合理、必要的范畴,酌情认定前夫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500元。
基本案情:
前妻诉前夫增加女儿的抚养费
陈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1月12日生育原告朱小某。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12月4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朱小某由陈某抚养,随陈某生活,被告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后陈某与被告朱某协商,从2011年5月起被告朱某每月增加抚养费用500元,即每月1000元。期间,原告朱小某一直跟随陈某生活,被告朱某也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朱小某抚养费直至其起诉时。
2019年,陈某以原告朱小某学习开支较大,其又是独生子女,需赡养父母,自己离异后未再婚,现行支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原告朱小某日常学校学习、兴趣班、外出旅游费用的需求;相反,被告为某三甲医院副主任医生,月收入较高,遂以原告朱小某的名义起诉至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每月按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即6000元支付抚养费。
朱某认为自己已另组家庭、有孩子要抚养,他认为前妻所要求增加的抚养费太高,无法满足要求;不过他表示可以适当增加女儿的抚养费,但要经双方协商一致。
日前,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朱小某随着年龄增长,就学的开支必然有所增加,对其诉请被告朱某增加抚养费,予以支持,并酌情认定被告朱某每月支付原告朱小某抚养费2500元,对原告朱小某超高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抚养费的递增应是合理、必要的
办案法官解释:确定抚养子女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量。原告朱小某诉请的学习钢琴、外出旅游的费用是必要的教育费之外,是为培养小孩的兴趣、开阔小孩眼界,接受新事物而产生,显然超过了合理、必要的范畴。虽然被告税后工资收入较高,但综合考量原告朱小某的实际情况及被告朱某已另行组成家庭、需抚养子女等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另外,办案法官提醒,离婚解除的是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但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关系是无法解除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离婚而发生改变。《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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