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注意事项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野外用火,严禁烧荒垦地,特殊情况需要生产用火的,须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否则,按故意放火论处。
二、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违者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未成年人、痴、呆、聋、哑、精神病人失火引起森林火灾,由其监护人负责。按照规定责令负责扑火费用和赔偿损失,并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四、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不及时组织扑救或逃离现场者,依法追究责任。
五、一旦发现森林火灾,不举报、不积极组织扑救,故意隐瞒、谎报险情,故意阻碍火灾扑救、扰乱火灾现场或有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按有关部门要求执行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党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榆林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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