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9年后,前妻以孩子的名义诉前夫,要求增加抚养费 兴趣班费、旅游费 算不算抚养费?
离婚9年后,前妻以女儿的名义将前夫诉至法院,要求增加女儿的抚养费,其中包括女儿学习钢琴、外出旅游的费用。这两笔费用是否属于增加抚养费的合理支出呢?
日前,玉州区法院判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法院认为,孩子学习钢琴、外出旅游的费用在必要的教育费之外,是为培养孩子的兴趣、开阔孩子的眼界、接受新事物而产生的,显然超过了合理、必要的范畴,酌情认定前夫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500元。
前妻要求增加女儿抚养费
钢琴费、旅游费列在其中
刘女士与李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6年生育了女儿小青。在小青3岁的时候,夫妻俩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女儿尚年幼,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刘女士抚养,随其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后来,女儿大了,各项费用支出大,刘女士找前夫协商,从2011年5月起每月增加女儿抚养费用500元,即每月1000元。李先生同意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今年初,刘女士觉得女儿学习开支越来越大,其又是独生子女,需赡养父母,且离异后未再婚,现行支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女儿日常学校学习、兴趣班、外出旅游费用的需求。相反,前夫为某三甲医院副主任医生,月收入较高,遂要求前夫每月按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即6000元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此时的李先生已另行组成家庭、有孩子要抚养,他认为前妻所要求增加的抚养费太高,没有同意。
刘女士遂以女儿小青的名义将前夫诉至玉州区法院。案子开庭时,李先生没到庭,不过,他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答辩状,表示可以适当增加女儿的抚养费,但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办案法官打算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可刘女士态度很坚决,坚持要前夫按6000元抚养费支付,最终无法达成调解。
日前,玉州区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小青随着年龄增长,就学的开支必然有所增加,对其诉请父亲李先生增加抚养费予以支持,并酌情认定李先生每月支付女儿小青的抚养费2500元,对小青超高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抚养费的递增应是合理、必要的
“子女的兴趣班费用、旅游费是否属于增加抚养费的合理支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对于抚养费,法律规定了一个界线,就是合理的、必要的。”主办法官称,抚养子女的数额是根据子女的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量。本案中,原告诉请的学习钢琴、外出旅游的费用在必要的教育费之外,是为培养孩子的兴趣、开阔孩子的眼界、接受新事物而产生的,显然超过了合理、必要的范畴。虽然被告税后工资收入较高,但综合考量原告的实际情况及被告已另行组成家庭、需抚养子女等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离婚,解除的是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但父母子女之间的血脉关系是无法解除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因离婚而发生改变。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 陈梅通讯员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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