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自建房算首套房? 夫妇申请公积金贷款遭遇住房套数认定难题
李女士展示相关文件
“政府有文件规定自建房不在住房认定套数的范围,我家有自建房,却被认定为首套房,影响了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市民彭先生、李女士夫妇于9月17日找到记者称,如果按照第二套房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话,贷款利率将提升,意味着要支付更多利息。
记者从住房公积金相关部门了解到,该夫妇遇到的难题也是相关部门之间遇到的工作难题,其中包含市民对文件内容解读有误解、部门认定权限等工作问题。目前,住房公积金部门工作人员建议市民,遇到此类情况时能双方“坐下来相互沟通”,争取尽快解决。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现住房套数认定有问题
最近,玉州区的彭先生、李女士夫妇打算购买一套住房,于是到住房公积金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递交了面签认定、不动产查档证明、银行征信报告等资料后,开始等待着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下来。
李女士告诉记者,丈夫彭先生婚前与父母居住在自家的自建房内,房产证上加上了彭先生的名字。如今两人结婚后另外购买了新房,且该新房房产证为夫妇俩的名字。两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查档时,系统显示彭先生名下有两套住房,其中包括家里的自建房。彭先生和李女士向住房公积金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后发现,在玉林政府网上有一份由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的文件显示:“对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自建房”。
住房套数重新认定遇困难,几经交涉未解决
发现此情况后,夫妇俩来到相关部门交涉,并提供了该文件,希望相关部门能按照相关规定对自己名下的住房情况作出重新认定,以此证明自己购买的新房为首套房,自建房不在住房认定套数的范围。经过沟通,彭先生和李女士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了说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作出文书证明,即在彭先生自建房地址下多标注了几个字“(自建房)”。当夫妇俩再次持该证明向住房公积金部门递交资料时,再次被告知:“资料证明不规范”。
彭先生认为,该文件的修订版虽然颁布于2019年7月29日,但是“对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自建房”的规定,却是早在2016年就已经有了,并不是此文件修订的内容,部门之间应于2016年进行对接。
“如果我们的新房被认定为第二套房,我们就吃亏了。”李女士表示,个人名下的房屋套数直接影响住房贷款利率,每年要多付一笔钱。
对文件有误读?
部门工作人员建议多方共商解决
记者从市政府网上查询到了由彭先生和李女生提供内容一样的文件《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玉林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2019年修订)》,该文件由玉林市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7月29日颁布。文件显示:
“对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购买首次改善性住房按首套房认定(首次改善性住房是指有房产的人,为改善居住环境,首次换房的改善性置业)。”
记者致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规科,就“自建房算不算住房认定套数范围”进行咨询,接电话的工作人员主动告知:自建房是否被规划为住房认定套数范围,主要看房产登记人的新房是否为“换房”性质。
工作人员指出,文件规定:“购买首次改善性住房按首套房认定(首次改善性住房是指有房产的人,为改善居住环境,首次换房的改善性置业)。”即如果自建房的房产登记人为了改善住房环境卖掉自建房后,更换购买其他新房,那么自建房不在计算住房套数的范围内,而该新房为首套房。相反,如不是换房性质(即未卖自建房),则自建房将为首套房,而新房则算是第二套房。
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了玉州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住房套数、住房性质(如是否自建房)的认定是由住建部门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认定的,住房公积金部门只能依据认定结果来进行申请公积金的其他工作。该工作人员坦言,该夫妇遇到的难题也是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上遇到的难题,建议夫妇俩能心平气和地与相关工作人员相互协商沟通,共同解决。
(记者 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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