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替考被抓 检察院柔性办案不起诉》(本报2019年8月5日5版)续 一组织者 获拘役5个月罚金5千

玉林晚报 2019-08-21 07:26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梅 通讯员 文小洁) 3名在校大学生,一名发布信息组织他人代考;另两名为了赚取每科70元的酬劳,冒名替考,结果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报警。继3名大学生因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玉州区检察院决定对他们3人不起诉后,这起组织考试作弊案有新进展,该案组织考试作弊的被告人朱某被玉州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联系苏某某要求其组织人员代替郭某某、叶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参加2019年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随后,苏某某以70元-100元不等价格组织玉林市在校大学生李某某和宁某某到玉林市高中附属初中考场,分别代替郭某某、叶某某参加2019年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考试中李某某和宁某某被监考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

朱某、苏某某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李某某、宁某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公安机关移送玉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玉州区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后,认为苏某某、李某某、宁某某3名学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他们不起诉。而对朱某,则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提公诉。

玉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由专职审委沙永强担任主审法官,依法适用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经过法庭调查、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并根据朱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结合其犯罪事实及认罪认罚的犯罪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判处其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朱某当庭认罪服判。

法官提醒,考试是一场选拔优秀人才的公平竞争制度,无论是作弊、替考,还是提供试题、答案,均是扰乱公平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或者组织“抢手”替人考试、提供试卷或者答案,有可能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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