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替考被抓 检察院柔性办案不起诉 3名在校生均为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玉林晚报 2019-08-05 06:33 大字

明知是替考,她仍积极发布信息并组织他人代考;而为了赚取每科70元的酬劳,他们冒名替考,结果被监考人员发现并报警。考虑3名在校大学生均为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作弊行为被及时发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7月30日,玉州区检察院决定对他们不起诉。至此,3名大学生终于可以回校继续学业,回归正常轨迹。

为70元,两大学生替考被抓现行

事发今年4月,玉州区的朱某为了帮助朋友郭某、叶某通过自学考试,通过中间人联系到了在校女大学生小苏,要求小苏帮找两名男生代替郭某、叶某参加2019年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科70元。小苏明知这是作弊行为,还是在学校的兼职群里发布信息,找人帮写试卷,酬劳70元。

很快,小宁、小权两名男生联系上了小苏,说愿意替人考试。对于替人考试是否有风险,小苏用朱某安慰她的说辞来安慰小宁、小权,说若是被发现就直接走人,不考就行了,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小宁和小权信了。

4月13日早上,小宁、小权在拿到郭某、叶某的准考证和身份证后,走进了某中学考场,分别代替郭某、叶某考试。由于小宁、小权与郭某、叶某在年龄、相貌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很快就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老师随即将两人带到办公室询问,小宁、小权在惊慌中很快承认了替人参加考试的事实,监考人员随即报警。

柔性办案,认罪认罚不起诉

案发后,朱某、小苏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小宁、小权因涉嫌代替考试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到玉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对几名大学生应作出如何处理,检察官提出了几点意见:一是刑法规定了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小宁、小权涉嫌的代替考试罪是轻刑犯罪,最高判处6个月拘役刑;他们均为初犯、偶犯,作弊行为被及时发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小苏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但没有从中获利,情节轻微。三是这3名在校生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自愿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如何从宽,在制度的层面上给予保障,不起诉处理是从宽处理的形式之一。

案件提交至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所有委员一致同意,3名学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他们不起诉。

7月30日,承办检察官向小苏、小宁、小权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对该案办案过程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等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对3人进行了训诫和教育,希望他们能够通过此次不起诉体会到情与法的融合,感受到法律的温度。3人表示,将从中吸取教训,做一个遵法守法的公民。

法律链接:

1.《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款所规定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罪名应当确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

2.《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款所规定为替考行为,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牟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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