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被发现 持刀拒捕变抢劫
本报玉林讯 龙某入室盗窃财物,被房主发现后,为挟赃物逃离而持刀威胁房主。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龙某抢劫案进行终审宣判,被告人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9月28日,龙某来到玉林市玉州区东明社区一户人家的抽屉里偷得人民币62.1元及二张外币(其中一张为面值500的越南盾,另一张所属国家不详面值1000的现钞)。后龙某在三楼大厅处翻找东西偷窃时,房主赵女士发现了龙某并大声质问。龙某为逃脱,从裤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刀打开对着赵女士,使赵女士不敢靠近,并乘机逃至一楼,因发现房门打不开,遂藏匿在一间杂物房里。赵女士与其丈夫一起追至一楼杂物房将龙某抓住,并夺回被盗物品。公安民警赶来后将龙某抓获。
据查,龙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
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在入户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因被发现而当场持刀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龙某的行为属入室盗窃后转化为抢劫,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之刑罚。龙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抢劫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龙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遂,并有坦白等量刑情节,玉州区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龙某以原判定性错误及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卢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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