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入室盗窃被发现,为逃离竟持刀威胁房主 其行为属入室盗窃后转化为抢劫,获刑十年

玉林晚报 2019-07-19 06:54 大字

入室盗窃被房主发现,他为挟赃物逃离而亮出刀子威胁房主。结果,其行为从入室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入室行窃被发现

持刀威胁房主人

2018年9月28日,龙某来到玉州区东明社区一户人家,从抽屉里偷得人民币62.1元及二张外币(其中一张为面值500的越南盾,另一张属国家不详、面值1000的现钞)。后龙某在三楼大厅处翻找东西偷窃时,房主赵女士发现了龙某并大声质问。

龙某为逃脱,从裤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刀打开对着赵女士,使赵女士不敢靠近,并乘机逃至一楼,因发现房门打不开,遂藏匿在一间杂物房里。赵女士与其丈夫一起追至一楼杂物房将龙某抓住,并夺回被盗物品。随后,公安民警赶来将龙某抓获。

盗窃变抢劫

他获刑10年

经查,龙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判入狱6个月。玉州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一审宣判后,龙某以原判定性错误及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玉林市中院。

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龙某在被害人室内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逃跑采用当场向被害人出示折叠刀的方式,其行为客观上已使被害人受到威胁,不敢对其实施抓捕、甚至不敢阻拦其逃跑,使其得以顺利从三楼逃至一楼,只不过因为其无法打开一楼房门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逃脱,因此,其行为符合前述法律所规定的盗窃犯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情形,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龙某的坦白、犯罪未遂以及属于累犯的情节,判处龙某起点刑,即有期徒刑10年,在量刑幅度内,所处刑罚并不为重。龙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日前,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龙某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卢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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