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8·9恶性汽车撞人案”宣判 肇事司机一审被判死刑

南国早报 2019-06-13 16:18 大字

对此案,当年本报曾作报道。 版面截图 庭审现场 梁毅摄

南国早报记者吕海锋通讯员钟广夏

6月11日,曾轰动玉林市的2017年“8·9恶性汽车撞人案”(详见本报2017年8月11日A4版)一审结束。当天上午,玉林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吴惠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酒后驾轿车撞倒行人和摩托车

距离事发已过去将近两年时间,为夯实案件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审理阶段进行了多次补充侦查。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9日晚上9时20分,吴惠忠酒后驾驶轿车行驶到玉林市玉州区沂山路进士路口时,先将行人刘某撞倒,然后又把钟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摩托车上搭乘着钟某的两个双胞胎女儿。当时,钟某的两个女儿及刘某无大碍,但钟某的脚和摩托车均被卡在轿车的前保险杠上。

2将伤者拖行一公里致其死亡

周围群众见状,即上前拍打车窗,欲叫驾驶员下车处理。但司机吴惠忠在稍作停留后,加速往前开车,致使钟某被拖行,并与地面发生摩擦。

此时,多名群众追赶轿车并大声呼喊,并有人打电话报警,但吴惠忠仍驾车快速前进,致使摩托车与地面摩擦,产生大量火花。钟某被拖行约一公里后,从轿车的前保险杠脱落。吴惠忠继续驾车逃逸,逃至玉林市汽车总站,被警察抓获。之后,钟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3行为恶劣,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经检验,吴惠忠案发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1毫克/100毫升。经法医鉴定,钟某符合全身多处严重损伤导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据了解,此前警方在侦结此案后,是以吴惠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移送起诉。而2018年11月12日,该案在玉林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玉林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比危害公共安全罪更加恶劣,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发以来,吴惠忠及其辩护人一直围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辩护。法院认为,吴惠忠明知其行为可能产生致钟某死亡的结果,但其放任此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钟某死亡。因此,吴惠忠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官宣判后,吴惠忠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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