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实申报财产 拘你没商量

玉林日报 2019-05-16 07: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黄锦群 通讯员 牟远峰)近日,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以不如实申报财产为由,对被执行人郑某某依法拘留十五日。

郑某某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该案经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某某应赔偿原告陈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41040.22元。判决书生效后,郑某某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陈某某于2019年1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郑某某只向法院申报了一辆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和一辆破旧电动车,不再申报其他财产。

执行法官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郑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中有存款200余元、财付通账户有800余元,并有转账记录。基于此,法院以不如实申报财产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郑某某处以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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