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5万元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离婚后再次对簿公堂

玉林晚报 2019-05-15 07:18 大字

夫妻离了婚,却因一笔2.5万元的债务再次产生纠葛。前夫说,他归还了母亲30万元借款,其中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前妻应该承担一半,为此要求前妻支付他已经垫付的2.5万元。日前,玉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前妻被判归还前夫的垫付款2.5万元。

男方:归还母亲30万借款,帮前妻垫付了2万5

顾某与秦某原是一对夫妻,后夫妻感情破裂分手。在两人离婚前,顾某的母亲向法院起诉顾某、秦某,要求归还借款3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顾某归还母亲借款25万元,剩下5万元借款由顾某、秦某两人共同偿还。

该判决生效后,顾某的母亲出具《证明》一份,承认儿子已归还其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17年12月,顾某、秦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顾某在支付了母亲的30万元借款后,便向前妻秦某主张,要求其支付2.5万元的垫付款,但被前妻拒绝。顾某遂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秦某偿还借款2.5万元及相关逾期利息5千元。

女方:前夫的还款证明不真实,要求她偿还无依据

就这样,这对昔日夫妻因2.5万元债务再次对簿公堂。

顾某认为,法院判决他所借母亲的30万元借款中5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这笔债务不该由他一人承担,前妻不能拒绝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

秦某则认为,前夫虽有其母亲出具的还款证明,但两人是母子,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提供的证据不是真实的。她与前夫均是被执行人,前夫母亲未申请法院执行,前夫无法院执行依据,无权起诉她;前夫起诉她偿还2.5万元及支付利息无事实证据,虽然两人已离婚,其诉前不与她商量,诉后要求她偿还显然是不合理的,且证据中的证明是前夫母亲所写,两人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判决生效后应该经过法院来执行,才能证明前夫已经偿还了其母亲的债务,要求她偿还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前夫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前妻支付垫付的2万5债务

玉州区法院经查明审理后认为,原告顾某主张欠母亲的5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欠债务应当各承担一半,现其用个人财产归还了上述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秦某归还其代秦某垫付的债务2.5万元。该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至于5千元的利息,法院认为,顾某向母亲借款30万元时未约定借款利率,顾某也承认没有约定利率并承认其是自愿支付利息给母亲,但这一点未得到秦某的认可。因此,顾某主张要求秦某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秦某归还垫付款本金2.5万元给顾某。

【法官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原告顾某向其母亲借款30万元,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其中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顾某对该债务也履行完毕,请求其前妻归还该债务的一半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得到支持。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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