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挪车三人厮打 获刑半年
武某、郭某、郭某某年龄相仿,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开来。近日,榆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三人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刑六个月。
2018年6月26日凌晨2时许,郭某乘坐别人驾驶的轿车行至榆阳区新建北路四川泡菜馆门前欲停车就餐,因武某所停车辆阻挡在非机动车道,致使郭某车辆无法通行,郭某与武某因挪车引发口角。郭某的朋友郭某某到达现场后,武某从其车上取出螺纹钢筋一根,并与其朋友“小胖”(在逃,具体身份不详)同郭某、郭某某互相厮打,后三人均受伤入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武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郭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郭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武某、郭某某、郭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三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华商报记者 祁铭 通讯员 王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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