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后果很严重

玉林日报 2019-03-28 07:00 大字

玉林和北流两级渔政执法人员收缴用于非法捕捞的地笼。

本报讯(记者 禤繁)小心了!3月1日—6月30日,如果在玉林全市的天然水域内进行捕捞后果很严重!据了解,在这个禁渔期内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惩。

玉林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站长范伟军提醒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春季禁渔期制度,自觉抵制非法捕捞行为,共同加入到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行列,积极举报非法捕捞行为,共同维护天然水域生态环境。

非法捕捞,后果很严重!范伟军同时介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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