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驾车下乡工作酿事故,谁来担责? 市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该起因履行职务引发的侵权案件

玉林晚报 2019-03-26 07:36 大字

调解现场

单位职工自行驾车下乡开展工作,途中,因违法超车撞向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及车主……谁来为此担责?这引发了三方争议。

3月14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经过细致工作、不懈努力、反复协调,成功调解了这起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案件,受害人胡某与被告黎某、某镇政府在镇政府会议室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解决三方争议。

职工驾车下乡工作酿事故

支付部分赔偿后认为应由单位担责

事情要从2018年4月的一天说起。根据镇政府工作部署,政府下属单位的黎某自行驾车下乡开展工作,途中因违法超车撞向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及车主胡某,造成胡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黎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胡某受伤住院治疗终结后,黎某与胡某在交警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由黎某一次性赔偿胡某各项损失66000多元并负责修理好三轮摩托车。黎某自行维修其车辆花费近2万元,后三轮摩托车因严重受损已无法修复。

协议书签订后,黎某在支付完毕医疗费3万余元后认为应由政府承担责任,拒不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余下损失。年迈的胡某无奈,一纸诉状将黎某和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按协议书约定连带支付剩余款项及赔偿摩托车损失。

一审判决由镇政府承担胡某全部损失及黎某维修车辆损失,并由镇政府返还黎某已垫付的全部款项。

调解困难重重

二审法官不放弃终于案结事了

一审判决后,胡某、镇政府均不服,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

胡某认为其与黎某签订的协议书合法真实有效,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后的协议纠纷,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按协议书确定数额判决履行。

镇政府认为,该事故由黎某自身严重违法造成,未给车辆购买交强险,黎某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

二审开庭后当即开展调解,由于黎某拒不承担责任,镇政府也不认可协议书效力只愿承担次要责任,而胡某又坚决要求按照协议书履行,各方分歧巨大、互不相让,特别胡某作为受害者又年老体弱,多次诉讼奔波,因为黎某的失信和镇政府的推卸已怨气横生,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如果三方能达成调解,无疑是本案的最佳解决方案。此案先后经法官助理现场调解、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反复电话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各方在调解中不断反复,调解工作曾几度中止,但合议庭始终没有放弃最后一丝希望。

3月14日,考虑到受害一方胡某年龄较大、抵触情绪较重且出行不便,担任该案审判长、主办法官的玉林市中院副院长何厚伟前往镇政府作最后的调解努力,争取镇政府主要领导理解和支持、多为受害群众考虑、多为职工担当,同时指明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对自己的肇事行为和民事行为负责,也希望胡某配合调解、减少诉累,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经过一下午的细致工作和反复沟通协商,各方对玉林市中院主动深入现场办案深受感动,充分感受到法院为彻底解决该案的良苦用心,从势不两立、互不相让到逐步缓和、配合调解,三方终于冰释前嫌。镇政府主动对此次事故的全部损失承担主要责任,黎某也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并对镇政府、胡某表示歉意,自愿承担此次事故部分损失并额外支付500元给胡某,胡某也对法院的调解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

随着各方握手言和,现场响起掌声,大家愉快地合影留念,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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