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索要 “开路费”6万余 冯某强6人涉恶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玉林晚报 2019-03-12 07: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梅通讯员 方晓)聚众威胁、阻挠、拦截……为了向工程的承包人索要“开路费”,这伙人胆大妄为,最终自食其果。2月28日,玉林市中院对冯某强6人涉恶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冯某强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冯某强、李某华、冯某、冯某琳、李某扬、冯某李是玉州区仁东镇龚罗村人。2017年9月,冯某强6人伙同冯某、冯某成(两人另案处理)等人提出找承包修建位于本村的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施工便道的李某勤、李某强要“开路费”,大家同意后,由冯某强打电话联系李某勤,威胁李某勤给四五万元开路费,否则休想开工。

后冯某强、李某华、冯某成等人纠集冯某、冯某琳、李某扬、冯某李、冯某等十几人形成恶势力,多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阻挠、拦截、聚众围堵等手段扰乱施工方的正常施工,多次向李某强、李某勤强行索取人民币共67600元。

去年12月24日,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强等6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责令退赔67600元给被害人李某勤、李某强。

一审判决后,冯某强等人不服上诉,提出一审认定本案属于恶势力犯罪是错误的。

玉林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地采用聚众威胁、阻扰、拦截等手段扰乱他人正常施工,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冯某强等人属团伙作案,每次作案人数达到3人以上。冯某强、李某华是组织者,主要人员相对固定,多人多次在一定区域以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严重扰乱一定区域内的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的特征,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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