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在借条上加内容 还在庭上说假话 原告谎言被识破,付出6460元司法鉴定费

玉林晚报 2019-02-14 07:01 大字

为了有利追回欠款,自行在借条上添加内容,并不惜在法庭上说假话,不料谎言被识破,原告还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司法鉴定费6460元。近日,玉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这起官司涉及一笔20万元的借款。被告人林某宇欠原告陈某辉的借款20万元未还,而被告梁某又欠林某宇20万元,三方于2016年12月20日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林某宇将对梁某的债权转让给陈某辉。三方将达成的协议书写在梁某出具的《借条》中,同时,《借条》中间部分手写添加“本债权转让后,原债权方林某宇有责任协助受让方陈某辉追讨本债务,直到还完为止,否则负连带清偿责任。林某宇,2016年12月20”的内容。

后来,陈某辉手持借条,向梁某、林某宇追索欠款未果,只好将两人诉至玉州法院。

庭审中,林某宇辩称,原《借条》中没有利息约定,也没有“否则负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2月20”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原告过后自行添加。而陈某辉在庭上陈述该内容是当场添加的。

双方僵持不下,林某宇向法庭申请对借条文字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南京师范大学鉴定中心对文字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两部分的文字形成时间间隔一个半月以上。至此,陈某辉才承认,该争议的“否则负连带清偿责任”是其在过后两个月左右时间后补写上的,并称经过与林某宇协商,但未提供证据证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三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梁某应当立即归还欠款2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林某宇的诉讼请求。

原告自行添加的“否则负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林某宇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告明知争议的文字是自行添加,在被告抗辩并申请司法鉴定后还坚称,是当时经被告林某宇同意后添加,明显系撒谎。原告为其谎言需付出司法鉴定费6460元。

法官提醒,有的当事人可能为了谋取更多利益而不惜在法庭上说假话,严重干扰审判工作正常进行,假话一旦被查实,当事人将可能面临高额罚款或司法拘留。

(记者 陈梅 通讯员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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