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人大审议意见的监督效力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定载体和重要手段,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常用方式。因此,增强审议监督的针对性和指向性,抓好审议意见的落实并形成长效机制,对促进“一府两院”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人大监督效力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切实增强审议意见的监督效力
(一)把握重点,在必要时适当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由于监督的体制和形式的原因,对于审议意见,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应当“研究处理”而不是“执行”,审议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刚性”。在常委会认为需要对专项工作加大监督力度或者认为工作特别重要时,可以由专委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提出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提请常委会审议、表决。人大常委会适当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议采纳审议意见的主要内容,审议意见通过决议的形式,获得必须执行的“刚性”。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人大常委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审议意见的落实当做一件大事来抓,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严抓,常抓,跟踪督办,切实提高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同时,常委会要在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评议时,把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列入评议内容,促使“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更加重视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
(三)严把三关,提高审议意见的质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详实的调查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制定和完善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灵活选择审议形式,听取专业代表建议,提高会议审议质量。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把握三个“规范”:一是依法规范,二是程序规范,三是文字表达规范。
建立机制,推进审议意见落实
(一)建立指向性强的交办机制。列出办理清单,明确措施和责任。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到“一府两院”后,“一府两院”职能部门的班子要专题研究办理落实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成时间节点,能及时办理落实的,要及时办理落实,需分步办理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办理落实。
(二)建立刚性督办机制。一是建立对口督办机制。按照对口联系的原则,明确一名领导牵头负责,由相关工作机构实施跟踪督办,定期向主任会议报告督办情况。二是建立定期反馈机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汇报办理进展情况,对于再次审议的事项,当场进行表决,对表决未通过的办理报告责成“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加强办理,再次反馈。三是建立重点意见重点督办机制。对于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要审议意见,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视察、专题调查等形式开展跟踪检查,进行现场督办。四是建立“二次审议”机制。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各项审议意见进行一次全面盘点,对其中落实不力、办理时限较长、政府工作的难点以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等,提交主任会议讨论,提请常委会会议就其落实情况开展二次审议和票决。对一些跨年度、影响面广、办理难度大,或是由多个部门共同承办的审议意见,在实施二次审议的同时,通过跨年督办抓跟踪、持续督办问成效、专题询问促落实等多种方式,推进相关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
(三)建立长效问责机制。对于有条件办理而不办理,或故意拖延、拒不办理的,或提交的落实报告有虚假内容、不如实报告,甚或态度恶劣、拒不改正、阻碍和干扰常委会检查督促工作,抵制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履职汇报、工作评议等刚性监督手段,将询问等法定履职方式常态化,跟踪督办,追踪问责,加大监督和问责的力度。对办理及时、效果突出的优秀承办单位,人大常委会应予以表彰奖励。与此同时,将“一府两院”办理人大审议意见的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单位年终评优、干部提拔任用挂钩,进一步强化办理工作责任。
(作者系福绵区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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