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贷款人离世 余下的房贷谁来还
本报玉州讯 房贷的期限通常都是10年、20年甚至30年,并且还款金额都比较高,如果作为抵押人的贷款人在未还清贷款的时候就离世了,这个房子的贷款将如何处理呢?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庞某、刘某珂等5人因房贷而产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2010年,刘某东、庞某作为共同借款人,自愿提供玉林市盛业家园的房屋一套作抵押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因购房借款462000元,借款期限为20年,约定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还款。但借款发放后,共同借款人庞某没有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16年6月16日庞某已经连续16期违约。另查明,由于共同借款人、房屋抵押人刘某东于2014年10月已去世,而刘某珂、颜某等4人作为刘某东法定第一继承人,因共同借款人刘某东去世后,其四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理应一起承担还款债务。于是申请执行人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庞某、刘某珂等5人偿还借款本金约382893元及相应利息。
因庞某等5人接到判决后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6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立案执行后,双管齐下,负责该案的梁法官经查银行、房地产、车管所,将5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冻结并发布了限高令,并将庞某所坐落于玉林市盛业家园的房屋一套依法进行查封并委托淘宝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
2018年11月1日,被执行人的房屋拍卖成功后,用所得价款,结清购房借款。至此,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和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许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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