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首起虚假诉讼判了 逼迫他人签百万元欠条后假诉讼,男子获刑一年六个月

玉林晚报 2019-01-15 07:19 大字

池某借出本金25万元,收回61万元还不知足,弄了张假借据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企图通过捏造虚假证据走司法程序骗取更多非法利益,岂料栽了跟头。2018年10月1日,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颁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对虚假诉讼案件做出了更多的司法解释。近日,北流法院依照原有法律规定以及该《解释》,于1月8日公开宣判了北流第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借出25万元后,逼迫他人签下180万元欠条

被告人池某是一名国家公务员,被捕前在某局工作。2010年11月24日,被害人刘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池某借款25万元并写下了一张借条。在此之后的几年间,池某先后强迫刘某签下了借款数额为50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的3张借条,其中,借款数额为30万元的借条写明是被害人刘某向案外人吴某所借。但根据吴某所述,他与池某是初中同学,与刘某素无经济来往,也从未借过钱给刘某。

2015年8月13日,池某再次要求刘某签订一张借款数额为200万元的借条,遭到刘某的拒绝。于是,池某威胁刘某,声称如果刘某不签名就到法院告他。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池某以吴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所用吴某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相关文书,均是吴某碍于朋友关系所出具、签名。池某谎称刘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吴某借款30万元,并将其虚构的借条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呈交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归还吴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

法院受理了该民事诉讼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归还吴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4月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民事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2018年9月7日,池某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被逮捕。经查明,刘某借池某本金25万元,已交付现金61万元给池某。

北流法院对池某涉嫌犯虚假诉讼一案进行了审理并认为,被告人池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虚假诉讼罪。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遇到虚假诉讼莫慌张,应及时报警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主办该起案件的刘法官解释,所谓的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危害颇深。

刘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案件多发领域,以前很多人不清楚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晓得进行虚假诉讼会面临什么样后果。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最高法、最高检联合颁布《解释》也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虚假诉讼案件中的受害者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现在刑法已经作出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按照一般审查程序,法官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为更好地打击虚假诉讼犯罪,遇到虚假诉讼莫要慌张,一定要及时报警,或者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本案中的刘某就是通过此等途径得到了救济;同时,也不要隐瞒、包庇,就像本案中的吴某,碍于面子把自己的身份证件和签名等提供给朋友进行虚假诉讼。

(记者 黄清 通讯员 陈柳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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