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屠宰场宰售死猪 老板员工均获刑 一人被判一年半,一人被判一年
本报讯(记者 陈梅 通讯员 吕辉 唐俭)为追逐私利、无视他人健康,在村边鱼塘私设屠宰场宰杀死猪出售。日前,屠宰场的老板杨某、员工谭某全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被判刑。
私设屠宰场宰售死猪
杨某是80后、谭某全则是60后,两人均是玉州区人。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9日,杨某伙同刘其汉(另案处理)在玉州区茂林镇某村村边鱼塘私设屠宰场,并雇佣谭某全、“李五”“李弟”(后两人另案处理)等人来帮工。平时,刘其汉将没有任何检疫合格证且死因不明的死猪拉回该屠宰点,由杨某等人将死猪进行屠宰和分割,等待时机再进行销售,其中,谭某全多次将其产品销售给“罗二十二”。
2018年2月9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该私人屠宰点进行查处,发现有15头已经开膛的不明死因的猪胴体,重量为1350千克;另有一个容积约为60立方米的冷冻库,内存有分割的猪肉产品6500千克。
产销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两人获刑
2018年3月,杨某、谭某全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警方刑拘。
玉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谭某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伙同他人私设屠宰场,雇请人员并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主犯。谭某全受雇参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从犯。杨某、谭某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玉州区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谭某全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一审宣判后,杨某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玉林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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