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 “养老许可”改“备案登记”

玉林日报 2019-01-10 07:18 大字

2019年伊始,对于有意进入养老行业的个人或者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开端。因为,“养老许可”改为“备案登记”了。

近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

1.取消设立许可申请

《通知》明确,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是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关键举措。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是放开养老市场的举措,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进来。”玉林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获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参与星级评定后,可以获得政府给予的补贴。然而,拿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不容易,申请条件比较严格,要符合多方面的条件,如卫生防疫、环保情况、消防、房屋、资金来源、人员健康情况等都有要求,尤其是消防要求特别高,而消防许可过去让不少人“跑断了腿”,让不少有心进入养老行业的个人或企业被拒之门外。

而养老行业投资大、周期长、回报低、风险大等特点,因此,这让不少个人或企业对这个行业敬而远之。如今不再受理设立许可申请,这意味着,养老行业门槛再次降低,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养老事业中来。

据了解,目前玉林市获得设立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共6家。玉林不少养老机构负责人表示,周期长回报低,当前开办养老机构是典型的微利行业甚至无利行业,不少民营养老机构处于赔本赚吆喝的状态。

2.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养老机构申请的门槛是什么?根据《通知》,依然需要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

《通知》要求,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要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根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

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对外,受理申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征求养老服务部门的意见。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内部可明确由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非民政部门(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省级共享平台或者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不意味着放弃、放松监管。《通知》要求,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并要求各地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门还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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