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 应缴纳的3项保险费 由原人社部门征收 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本报讯(记者 覃琴 通讯员 丘湘晖)4日,记者从玉林市社保局获悉,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2019年1月1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人社部门征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称,对2018年征期跨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完成2018年征收任务后再划转,税务部门从2019年4月1日起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不变。
此外,南宁、柳州、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和自治区本级、钦州保税港区、其他11个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也自2019年1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传递的信息征收。梧州、北海市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外,原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继续由税务部门征收。
相关社保费用从人社部门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操作办法,相关部门将另行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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