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宾馆洗澡摔倒身亡 宾馆和同住同事成被告 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宾馆担责10%
从外地来玉林出差,王先生和一同事入住玉林某宾馆,不料突发意外,他在宾馆洗澡时不慎跌倒身亡。事后,王先生的家属以没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宾馆告到玉州区法院,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与王先生同住的同事。
今年10月16日,玉州区法院对这起案子作出一审判决:玉林市某宾馆承担10%的责任,死者王先生自行承担90%的责任,同住的同事不用担责。
意外:来玉林出差,入住宾馆洗澡摔倒身亡
2017年6月28日晚,王先生和同事杨某从外地来到玉林出差,两人入住玉林市某宾馆。
次日晚22时许,王先生吃完晚饭回到宾馆后便去卫生间洗澡,杨某则在房间内看电视、玩手机。
按理说洗个澡应该不用花太长的时间,可王先生进去洗澡后迟迟未出来,当杨某意识到王先生洗澡时间较长时,便去敲卫生间的门,发现里面没有回应,踹门踹不开,便急忙叫来宾馆保安一起把门踢开,发现地上竟有一摊血,王先生躺在地上没有了知觉。这一幕吓坏了众人。
杨某急忙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可等到120急救人员赶到后,还是没能将王先生救回来。
争议:宾馆和同住的同事要不要担责?
王先生正值壮年,就这样走了。他的家属悲痛欲绝,事后将玉林市某宾馆及杨某起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宾馆承担70%责任,赔偿49万余元,杨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7万余元。
王先生的家属认为,宾馆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宾馆卫生间没有采取防滑措施,没提示地巾怎么用,事发后没及时报警和采取抢救措施,作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该有相关急救的专业知识,宾馆对员工没有这方面的培训,错失了急救的时机,导致医务人员赶到时,王先生已没有了生命体征。
对于同住的杨某,王先生的家人认为杨某没尽到相关提醒、救助义务。
可宾馆和杨某都不这样认为,他们都觉得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今年7月20日,案件开庭审理。“宾馆及同住的同事对王先生的死有没有存在过错?该不该承担责任?”成了庭审争议的焦点。
宾馆坚持认为,宾馆卫生间的防滑措施已做到位,使用了防滑地砖,设置有“浴后地湿,小心滑倒”的警示标志,并备有地巾。
在法庭上,王先生的家属不再要求杨某对王先生的死进行赔偿。事发一年后,他们冷静下来,并了解了事发当时的情况,认为杨某在事发时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 杨某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微信聊天证据:王先生的妻子发微信表示杨某已尽到相关义务,不需要杨某担责,不责怪他,并感谢他。
一审判决:b宾馆担责10%,同住同事无责
玉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22140.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玉林市某宾馆虽使用防滑地砖,设置有“浴后地湿,小心滑倒”的警示标志,并备有地巾,但对地巾的使用未有提示,应对王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死者王先生作为成年人,在洗澡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摔倒受伤而死亡,其自身的不慎是造成受伤的主要原因。
被告杨某与死者王先生同住一个房间,在发现王先生洗澡时间过长后,出于关心和警觉,拍门询问未有答应后,及时向宾馆反映情况,在发现王先生倒地受伤后,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其对王先生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玉林市某宾馆承担10%的责任,死者王先生自行承担90%的责任。
法官提醒: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在湿滑地面行走活动时,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发生意外。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也要提供安全的公共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雨天注意地板防滑,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 陈梅 通讯员陈虹坚)
新闻推荐
11月13日,玉东新区组织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查组,对该区各加油站点进行检查。重点抽查加油站...
玉林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玉林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