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宾馆洗澡摔倒身亡 责任在谁?

玉林日报 2018-11-08 07:19 大字

本报玉州讯 外地人王某明入住玉林市某宾馆,洗澡时不慎跌倒身亡,其家属邓某等人起诉该宾馆、同住人杨某,要求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2017年6月28日晚,王某明从外地来到玉林,与杨某入住玉林市某宾馆。2017年6月29日22时许,王某明吃完晚饭回来后便去卫生间洗澡,杨某则在房间内看电视、玩手机。杨某意识到王某明洗澡时间较长迟迟未出来,便去敲卫生间的门,里面没有回应,便叫来宾馆保安一起把门踢开,却发现王某明躺在地上没有了知觉,地上有一摊血,后经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明家属得知此消息后悲痛欲绝,遂将玉林市某宾馆及杨某起诉至玉州区人民法院。

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明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22140.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玉林市某宾馆虽使用防滑地砖,设置有“浴后地湿,小心滑倒”的警示标志,并备有地巾,但对地巾的使用未有提示,应对王某明的死亡承担责任。死者王某明作为成年人,在洗澡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摔倒受伤死亡,其自身的不慎是造成受伤的主要原因。被告杨某与死者王某明同住一个房间,在发现王某明洗澡时间过长后,出于关心和警觉,拍门询问未有答应后,及时向宾馆反映情况,在发现王某明倒地受伤后,马上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其对王某明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法院酌定被告玉林市某宾馆承担10%的责任,死者王某明自行承担90%的责任。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在湿滑地面行走活动时,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发生意外。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也要提供安全的公共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陈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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