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物业费 只给收据 税务人员建议举报
本报讯(记者 邹江)近日,玉林城区聚龙花园业主周先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该小区物业公司表示只能开具收款收据,在周先生再三要求下,该公司后来补开了正式发票给周先生。周先生后来向多位业主询问发现,该公司进驻该小区两年多以来,如果业主没有要求,该公司收费后开出的全部是盖有该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周先生认为该公司涉及逃税。
记者调查发现,收费后以收据代替发票是本地物业公司的普遍现象,特别是一些年份较久的小区基本以收据代替。市区一家物业公司人员吴红告诉记者,因为物业管理是微利行业,利润很少,不开发票也成了行内惯例,但从业主的角度说,发票是消费维权的凭证,按道理是应该开的。
自治区税务局工作人员郑东说,根据会计法、税法和发票管理条例,物业收取物业费,必须开具正规的物业发票。物业可以延期交付发票,因为现在都是联网税控,管理多个物业小区的物业公司,很难在每个小区都设置税控开票系统,所以有可能集中开票,这个是可以理解的。小区业主向物业经营者索要发票既是对自身正当权益的维护,也是保护国家税收的光荣行为,因此,业主交物业费时向物业公司索要发票是理所应当的,如果市民向物业公司方索取发票未果,可凭收款收据(加盖公章)向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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