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股舞蹈室 合作6条款5条设义务 “显失公平”法院撤协议

玉林晚报 2018-09-19 06:59 大字

市民麦某某投资入股梁某登记注册的舞蹈工作室,按约预先支付了2万元定金,舞蹈工作室却迟迟运转不起来,梁某又不愿意退回定金……日前,该起合伙协议纠纷案经玉林市两级法院审理后,均认定该合作协议“显失公平”,判决依法予以撤销,梁某返还麦某某定金。

舞蹈室迟迟不运转,合伙人要求退定金

玉林的梁某登记注册了一间舞蹈工作室,地点位于南宁市某商业广场,经营范围主要是提供舞蹈、健身等服务。麦某某投资入股梁某登记注册的舞蹈工作室,2017年1月12日,麦某某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双方就合作事宜进行约定:麦某某支付8万元参与梁某舞蹈室的经营并取得15%的权益。麦某某必须在签订协议之日支付定金2万元给梁某,其余款项在2017年6月1日前全部交清。

此外,在协议里第二条中,双方约定的保证条款达6条。其中2、3、4、5、6条约定,麦某某不按时交清全部款项,未经梁某同意私自以舞蹈室名义进行其他一切相关业务等行为,视为自动无条件放弃所有权益,合同自行终止。麦某某向舞蹈室合作人以外的人转让权益,应当经梁某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合作协议书。

协议签订后,麦某某向梁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但梁某迟迟没有成立舞蹈工作室,也没有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

之后,麦某某发现梁某通过成立舞蹈工作室的方式,在南宁及玉林等地以同样的方式收取其他人的定金。麦某某更觉得不放心,多次要求梁某退回2万元定金,但是梁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回绝,分文未返还。

无奈之下,麦某某只好以梁某违约、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将梁某起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判令梁某返还2万元定金。

“显失公平”,法院撤销合作协议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该不该撤销呢?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双方是自愿签订的合同,从签订的情况上来看应该不存在重大误解,那么,订立的合同,有没有对麦某某“显失公平”呢?成了案件的关键。

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对协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并未明确约定,特别是在《合作协议书》中,第二条中的2、3、4、5、6项均是给原告方设定义务,未有任何权利;而没有任何一条协议约定被告的责任和义务,该《合作协议书》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对原告“显失公平”。遂作出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被告梁某返还定金2万元给原告麦某某。

一审判决后,梁某上诉二审法院,日前,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

什么是“显失公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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