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手机告商家欺诈 要求3倍赔偿

玉林晚报 2018-07-26 07:41 大字

电子公司在网站上对某品牌手机做虚假广告被查处,花费2798元网购了该手机的消费者以商家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为由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3倍赔偿。

广告虚假宣传,一定构成欺诈?该官司打了两场,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消费者:

商家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要求3倍赔偿

2016年4月19日,杨某地通过天猫网站,向网名为“某数码官方旗舰店”、真实姓名为“山东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卖家购买了某品牌手机1台,购货价格为2798元。该网站上宣称该手机“40%省电、30分钟可充电65%、使用寿命1万次、为普通USB的两倍多、无源滤波专利技术”。

购买后,杨某地认为手机未达到宣传效果,属于虚假宣传、做虚假广告,于是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工商局举报该电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相关部门对杨某地举报的内容进行调查后,根据我国《广告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对该电子公司作出停止发布广告及罚款2000元的处罚。

杨某地认为,该电子公司在网络广告宣传中对该手机性能的宣传属于虚假广告,遂以故意欺诈消费者为由诉至玉州区法院,要求被告按原价3倍

的价格赔偿其损失。

法院:

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一定构成欺诈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杨某地使用该手机的情况进行查明:杨某地购买手机后,一直使用至今,使用过程中掉地摔坏屏幕两次,并且维修了两次;相关单位对所购买手机的性能是否与广告宣传的内容一致未进行鉴定;所购买的手机未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现象。

庭审中,杨某地承认所购买的手机能正常使用,仅称自己所购买的手机没有苹果手机好用。

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要求商家3倍赔偿,商家必须存在欺诈行为,而构成欺诈必须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告某电子公司在宣称产品性能时,使用了“40%省电”等广告宣传语扩大产品性能,属于虚假广告并被查处,但这不一定对原告构成欺诈。

手机是一种大众广泛使用的消费品,原告作为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消费者,不应仅凭被告在网页上的几句宣传语就断然作出购买的决定;相反,原告完全可通过与市场同类商品的比较、考量来判断产品的性能及价格。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与消费者的必然购买后果之间被消费者本身负有的谨慎义务所阻断,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的虚假宣传对其构成欺诈,理由不成立,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杨某地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杨某地上诉二审法院。日前,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如何认定欺诈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要达到欺诈效果,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一般的消费者在无法通过其他正常途径获取真实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断。

广告虚假是否构成欺诈

现实生活中,一些广告宣传为了博得更多的眼球、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存在一定程度的扩大产品性能的广告语,这些广告语虽然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而受到处罚,但并不必然导致欺诈行为的发生,消费者完全可通过与市场上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广告宣传的真伪,以防上当受骗。

消费者主张3倍赔偿

应当证明因购买商家产品并造成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简称《消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一直未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因购买被告出售的手机而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仅声称所购买的手机没有其他品牌手机(苹果手机)好用,手机性能达不到宣传效果。

根据上述《消法》的规定,只有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才符合《消法》第55条中的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至于被告因违反《广告法》而被工商部门处罚,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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