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受影响故意刮花停放的汽车

玉林晚报 2018-07-05 08:21 大字

自家杂物房门口附近路边被停放了汽车,影响了出入,他心生不满,用摩托车钥匙先后刮花了4辆汽车。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终审宣判,涉案的李某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获刑10个月。

2017年5月19日18时许,周先生驾驶红色丰田雷凌汽车来到玉林市玉州区江滨路某小区的朋友家吃饭。23时许,周先生准备回家,发现其停放在路边的小汽车被人刮花,遂报警。接报后,环东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侦查,在侦查期间,7月23日至9月7日又陆续接到汽车被刮花的报警,案发地点都与周先生小车被刮花的地点一样。经过调取附近的监控,民警锁定了该小区的犯罪嫌疑人李某。

2017年10月19日11时许,民警在该小区后门将李某抓获。经审讯,李某对刮花他人汽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李某交代,2017年5月19日21时许,他因发现其杂物房门口附近路边停放了一辆小汽车,影响其出入心生不满,趁四周无人,遂用一枚摩托车钥匙将周先生停放在此的汽车刮花(损失1200元)。接下来的7月23日、8月11日、9月7日3个晚上,李某又先后对停放在其杂物房门口附近路边的3辆小车下了“毒手”。就这样,李某先后刮花了4辆小车。经鉴定,被损坏汽车物值合计7780元。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李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多次故意毁坏财物,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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