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首例监察委 移送职务犯罪案宣判

玉林晚报 2018-06-28 12:02 大字

“被告人温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伴随着审判长铿锵有力的声音,玉林市首例监察委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温某某贪污案于6月22日在福绵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办理福绵区沙田镇某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欺骗、隐瞒的手段,先后从其掌控的5户低保户存折中,通过取现及农信通POS机转账的方式,非法占有该5户低保户名下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人民币57774元。

该案不仅是玉林市首例监察委侦办的案件,也是首例福绵区监察委调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确保办案程序合法、连续、完整的前提下,监察委与检察院进行了快查快诉对接。福绵区法院发挥公平审判的作用,与检察院进行快立快审对接。三方先后发挥监察职能与司法审判职能,对该案进行了衔接处理。

福绵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于今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福绵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案件庭审,组织了有关区镇村干部40余人旁听案件庭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与公诉人就温某某贪污的具体数额、是否有自首情节、量刑是否可以从轻处罚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就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均供认不讳。经评议,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温某某的贪污数额予以认定,但考虑到温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38373元,具有退赃情节,且贪污所得中有26400元系用于救助他人(将钱分发给了其认为相对困难的村民),在量刑上可从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1年。

(记者黄清通讯员黎力铭黄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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