敛财182万 她获刑12年半

玉林晚报 2018-05-24 11:25 大字

身为学校的报账员,她却利用职务之便,盗用本校21名老师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了37张信用卡,恶意套现97万余元,不仅如此,还挪用学校公款85万余元……记者近日获悉,备受关注的玉州区某学校原报账员文某红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终审宣判。文某红因犯信用卡诈骗罪、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最终获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进行信用卡诈骗,挪用学校公款

文某红,已过不惑之年,本科学历,事发前在玉州区某中学担任报账员。在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她利用学校报账员职务之便,疯狂盗用本校老师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信用卡套现。经法院查明,文某红一共盗用本校谭某某等21名老师的身份证信息在某银行玉林分行办理了37张信用卡用于刷卡套现。截至2016年11月17日,上述37张信用卡恶意套现总额为977917.64元。

不仅如此,2016年9月至11月,短短3个月,文某红还挪用学校公款857401.74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在这高达85万余元的公款中,有她分几次挪用学校林某等18名老师的住房公积金488400元、2016年秋季期教辅资料款310140.44元;此外,文某红还挪用该校一名已故职工的工资15579.30元和遗属抚恤金43282元。

疯狂举动背后,是因炒外汇亏钱

纸终究包不住火,2016年11月19日,自知罪责难逃的文某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文某红家属事后向学校退回赃款4万元及1873元。

或许一般人难以理解,文某红为何会做出如此疯狂的举动?在一审开庭时,受审的文某红说,她之所以盗用学校老师身份证信息办理信用卡透现,是因为她炒外汇,可没想到钱没赚到,反而亏了不少。她用37张信用卡套取的钱也全部用去炒外汇,最后全都亏损了。为了弥补亏损,她又挪用了学校的公款……

玉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文某红信用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文某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文某红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依法应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综合文某红在信用卡诈骗罪和挪用公款罪中均属自首、在挪用公款罪中部分退赃、挪用抚恤金等量刑情节,去年12月底,玉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文某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文某红退赔银行的经济损失977917.64元及学校825528.74元。

上诉称银行存在过错

遭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文某红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

在二审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文某红也表示认罪,但觉得一审法院的量刑过重,她认为银行本身有过错,监管不严。

文某红的辩护人也提出,被害单位银行违规发放信用卡给文某红进行信用卡诈骗得逞,存在严重的过错,由此应减轻对文某红的量刑。

对此,玉林市中院认为,经核查,文某红盗用学校21名老师的身份证信息并采用欺骗的手段,使银行办理了37张信用卡,她利用37张信用卡违法套取了银行资金。银行方发放信用卡行为是否违规违法,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过错责任范围。

最近,玉林市中院终审驳回文某红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至此尘埃落定,这也给人们带来警示,为了一己贪欲而无视法律法规,最终会自毁前程,并付出沉重的代价。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卢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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