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赢家“出千”男子胁迫对方还钱

玉林日报 2018-05-10 11:44 大字

本报玉林讯 福绵男子谢某南因怀疑他人在其开设的游戏机室内赌博时使用作弊手段赢其钱财,遂伙同同村村民以殴打、威胁等方式劫取对方3万多元。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进行终审宣判,谢某南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千元。

2017年1月29日,谢某南在福绵区福绵镇某村开了一家赌博游戏机室,梁某甲、梁某乙、庞某多次到赌博游戏机室里参与赌博,并且每次都赢钱。2017年2月17日晚,梁某甲等人赌博时再一次赢钱,谢某南遂怀疑梁某甲等人赌博时使用作弊手段赢取其钱财,便指使、伙同同村的村民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谢某己、谢某庚等人(均另案处理)将梁某甲等3人押至村中不同的地方用竹条、水管等工具进行殴打,威胁给钱才能脱身。梁某甲等人被迫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给谢某南转账30900元钱,随身携带的现金4200元钱亦被搜走,共计35100元。

次日凌晨5时51分,脱身了的梁某甲等人立即用电话向福绵派出所报警。福绵派出所民警接报后随即展开调查,并于2月2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谢某南于2月24日11时许投案,对其于2月17日晚伙同同村村民谢某甲、谢某乙等人抢劫梁某甲等3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鉴于谢某南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是主犯、有自首情节,今年2月12日,福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谢某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谢某南退赔被害人庞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600元;退赔被害人梁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梁某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

一审宣判后,谢某南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谢某南表示撤诉。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谢某南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作出准许谢某南撤诉的裁定。

(庞焙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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