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心交房4年房产证“难产”

玉林日报 2018-04-26 14:08 大字

“房产证办不下来,我们的心里总是不踏实。”最近一段时间,家住玉州区××名城的陈英特别发愁。2013年,陈英在玉州区××名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房后,因房屋迟迟未验收合格,致使房地产权属证“难产”。2018年1月,陈英与几位户主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为其办理产权证书及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于3月2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交房4年多房子仍是“黑户”,开发商被告上法庭

早在2013年3月18日,陈英和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玉州区××名城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7月30日,开发商交房,装修过后陈英入住,但房产证办理却迟迟没有下文。陈英告诉记者,房子之所以办理不了房产证,原因是开发商一直以综合验收不合格为由,迟迟未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供须由开发商所须提供的必要材料备案。这样一来,陈英和其他邻居都无法知晓能不能办理房产证、何时才能办理房产证。

2017年,陈英和其他户主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承诺2017年底为各位户主办理房产证。但最后,房产证仍未成功办理。无奈之下,今年1月,陈英与其他7户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开发商称并没有违约,驳回违约金要求

在法庭上,陈英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为户主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判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条款无效,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开发商方面表示,本案的诉讼时效自交房之日起90日内有效,截至本案起诉之日,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此外,房屋至今尚未通过“综合验收”的全部项目,故在合同中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后18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还未起算,开发商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即开发商并未违约,驳回户主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本案件,开庭法官归纳双方的争议为三个焦点:(1)讼诉时效的问题;(2)合同第十五条的合法性问题;(3)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户主一筹莫展,何时才能拿到房产证

4月4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玉林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涉案房屋办证所需资料报送房管部门进行备案,协助原告办理权属证书,并在取得该权属证书的3日内交付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开发商一直以房子未能通过综合验收为由,这可怎么办?怎样通过验收、何时通过验收?这本应是开发商所尽的职责之内、也是法定的义务,但开发商却一直没有作为……如今,一审法院虽然判定被告在今年12月31日前将涉案房屋办证所需资料报送房管部门备案,协助办证,但我们心里仍没底,到底何时才能拿到房产证啊……”陈英和其他户主很是发愁,没有房产证给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之处,不仅孩子的上学问题受到了影响,房屋的买卖、转让也变成了一件麻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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