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追债为由找上门 父亲不在家抢劫儿子

玉林晚报 2018-04-09 09:23 大字

以追债为由找上门,对方不在家,他竟强行闯入抢走对方儿子的现金,然后胁迫对方儿子到银行取款未果的情况下又抢走手机……福绵区的高某某如此胆大妄为,最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以追债为由找上门

入户抢对方儿子的财物

高某某,80后,福绵区人。2016年5月18日16时许,他伙同两名男子(另案处理)以找梁某追债为由,去到玉林城区某小区梁某的住宅,敲门后,梁某不在家,梁某的儿子梁某某开门发现高某某等人后,不让进入,并欲关上房门,高某某等人用力往外拉开门,强行进入宅内。

高某某拿起住宅内的一根伸缩棍,恐吓威胁梁某某给钱,梁某某被逼拿电脑桌上的现金1000元给高某某等人,后来高某某等人在房间里发现了梁某某的钱包,又拿走了钱包里的现金140元。

如此一来,高某某等人抢到手的现金有1140元,可他们并不满足,逼着梁某某拿银行卡去银行取钱,到了银行,因无法从梁某某的银行卡取钱,他们遂把梁某某的ipone6s Plus手机(价值3060元)抢走,后拿手机到城区一手机店,将手机抵押得款700元。

高某某3人将所抢的钱分了用掉。案发后没几天,高某某被警方抓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缴手机并退还梁某某。

上诉称妻子被欺负才上门被驳回

入户抢劫最终获刑11年

玉州区法院审理该案认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入户抢劫,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及以上之刑罚。在共同犯罪中,高某某纠集同伙积极实施作案,起主要作用,属主犯。

去年8月,玉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万元。

高某某不服,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称,他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梁某欺负其妻子引起,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的事实不清。

对于高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玉林市中院认为,经核查,本案中,根据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以及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高某某伙同两名男子未经许可,非法进入梁某的家中,在明知道梁某不在家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手段将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现金1140元抢走,且胁迫梁某某持银行卡到银行领钱,在取不到钱的情况下,又将梁某某的手机抢走用于抵押得款700元,高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故高某某及其同伙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入户抢劫。

至于高某某所提出的本案因梁某欺负其妻子引起,该事实梁某予以否认,亦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且即使其所称上述事实存在亦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但高某某却采取非法入户及暴力手段劫取第三人财物的方式,其行为构成犯罪,同样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日前,玉林市中院终审驳回高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子到此告一段路。如果当初发生纠纷时,高某某采取合法的途径去解决,事情不致如此。可法律意识淡薄的他采取了非法的手段,最终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记者 陈梅 通讯员 卢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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