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18起,“85”后男子被判6年余,罚金8万不服一审判决的他继续上诉,终审维持原判他被判重了吗

玉林日报 2018-03-15 13:19 大字

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屠某剑在玉林城区疯狂入室盗窃18起。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系列入室盗窃案件进行终审宣判,屠某剑以盗窃罪,曾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男子入室盗窃18起

1986年出生的屠某剑可谓劣迹斑斑。屠某剑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三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年、二年。屡次犯罪,屡次被判刑,然而屠某剑仍不思悔改。

屠某剑供述,由于开销大缺钱用,又无一技之长,只好再次干起“老本行”。2014年6月,他开始在玉州区实施盗窃,一般选定旁边有在建房屋或者外墙装修的房子为目标,于凌晨时分动手,在玉州区名山社区、南江社区、大新社区等地采用攀爬脚手架、溜门溜窗等手段入室盗窃作案18起,共计盗得平板电脑、手机、现金等财物价值73361元。其中,玉州区名山社区李某某、梁某某等12家失窃,均是他通过攀爬旁边在建房屋的脚手架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所致。从2015年开始,屠某剑把盗得的1台平板电脑、6台手机卖给了在玉林市圣安商厦门前摆摊从事手机贴膜工作的曾某,曾某明知是偷来的手机因贪图便宜而予以收购,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7825元。

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

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屠某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曾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第一起盗窃犯罪中,屠某剑伙同王某万等人共同盗窃作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屠某剑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屠某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屠某剑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均酌情从重处罚。曾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屠某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二、被告人曾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三、责令被告人屠某剑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屠某剑的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屠某剑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不是累犯、有立功表现且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日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屠某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离家外出前,切记关好门窗,特别是旁边有在建房屋或者外墙装修的,即使夜间家中有人,也一定要注意随手关好门窗,不要因为怕麻烦,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此外,在失窃之后,一定要及时报警,以便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闻推荐

玉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工作会强调对照目标任务 抓好巡视整改

本报讯(记者陆小青)3月13日下午,玉林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工作会暨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推进会召开。市领导覃天卫、禤甲军、钟文干、高虹、朱向东、邓长球、祝小东、刘靖森等出席会议。会议听取了市...

玉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玉林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