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留住考生 他找人替考 检察官提醒,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玉林晚报 2018-03-01 11:29 大字

近日,玉州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成人高考替考案,从事成人高考招生宣传工作的刘某为了留住考生,找人帮忙替考生上考场,结果东窗事发,当场被监考老师逮住了。

2017年6月,80后麦某根据成人高考宣传单页,找到了在某教育机构里负责成人高考招生宣传的工作人员刘某,希望刘某帮忙报名某大学的考试,两人还互留了联系方式。然而,到了2017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夕,麦某突然说自己在广东打工没空回来考试,央求刘某帮想办法找人代考。当时,明知考试监管严格的刘某拒绝了麦某的请求,但随后想想,自己要是失去这个考生名额就少赚了一笔钱,不免觉得有些心痛。

同年10月24日,刘某返回母校与师弟宁某打球,听到该校学生谈论学校的考试情况,又想起麦某请求他找人代替成人高考一事,于是便试探性地询问宁某是否愿意帮这个忙。宁某听后先询问这样的方式安不安全,听刘某说这样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后犹豫了。这时,又听刘某承诺说如果帮忙赴考会有500元好处费可拿时,宁某也就同意冒险替麦某上阵了。

同年10月28日,宁某按照约定赶到考点,并顺利通过检验坐到了麦某的座位号上。首次替人考试的他极为紧张,以致开考铃响了许久还呆坐着不动笔。这时,监考老师走过去提醒考生们开始答题,宁某看见老师走近更为紧张,且忍不住颤抖起来。监考老师见状便拿起身份证对比,发现身份证的照片与宁某本人相差甚远,于是向机动监考员报告。

随后,考场的相关领导把宁某叫出考场,并询问准考证的个人信息。这一问,把宁某问慌了。由于宁某回答不出麦某的相关信息,且神情相当紧张,监考人员怀疑宁某是在替人考试。于是,在宁某交了试卷后,很快被监考人员带到考务室核实身份。至此,刘某找人替考一事东窗事发。

最近,经玉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被玉州区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释法: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替考入刑”后,就屡有替考案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消息被报道。替考,于个人而言是弄虚作假的不诚信行为,于社会而言是破坏制度公平公正性的行为,损害了其他参与考试学生的利益,想取得好成绩应当奋发苦读,切莫投机取巧、心怀侥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作弊”是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记者陈凤秀通讯员林倩婷)

新闻推荐

玉福大道粤海新城路段 撞死人逃逸 交警征集肇事“丰田越野”线索

本报讯(记者李楷诚通讯员黄玉彬)24日凌晨,一名男子横尸玉福大道粤海新城路段,经勘查,初步判断为交通事故所致,但肇事车辆已逃离现场,现交警部门向社会征集破案线索,希望知情人能向警方提供线索。据市公安...

玉林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玉林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