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逆行的电动车公交车急刹致老人摔伤 法院终审判决公交公司担责7成,赔偿老人10万余元
为避让骑电动车横穿公路逆行的男子,公交车紧急刹车,这一刹车惹出麻烦,在车厢过道中的一名6旬老人因此跌倒受伤,造成8级伤残。谁该为老人的受伤负责?
日前记者获悉,玉林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老人因在车厢内走动未及时扶好扶手自负30%的责任;公交公司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老人10万余元。
公交车司机急刹车,老人站不稳跌倒受伤
事情要从2015年2月16日下午说起,当时公交公司的黎师傅在驾驶7路公交车,在一站点停靠后,年过6旬刘阿姨(化名)上车落座。黎师傅刚启动车辆前行时,意外发生了,一男子骑电动车横穿公路后从对面逆向驶来,见此状,黎师傅赶紧急刹车。这一刹车,虽然躲开了男子,但还是惹出麻烦。
事发时刘阿姨正在车厢过道中,这一急刹车让她站不稳,后退几步后后仰跌倒受伤。随后刘阿姨被送医院治疗。由于刘阿姨上了年纪,这一跌倒还真出了问题,经医院诊断,刘阿姨胸腰椎压缩性骨折。
随后,刘阿姨在医院住院了8天,经过手术治疗后,光医疗费就花去了3万余元。刘阿姨出院时,医院的医嘱为,带腰带下床活动3个月,避免弯腰抬重物。事发后,为了讨个说法,刘阿姨将公交公司及开车的黎师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在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经刘阿姨申请伤残鉴定,法院委托鉴定,玉林某司法鉴定所对刘阿姨骨折的伤残等级鉴定为8级伤残。
为此,刘阿姨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及黎师傅共同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4万余元。
公交车视频显示,事发时老人未及时扶好扶手
刘阿姨上车时明明已坐好,为何却在过道上跌倒受伤?事发当时的情形怎样?公交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事发当天公交车上的车载视频监控记录。
视频显示,公交车停靠站点后,刘阿姨斜背一个袋子左手持一个衣袜晾晒架上车后来到靠近前门驾驶员后面的座位,坐好。公交车启动前进后,刘阿姨离开座位向车厢后门方向走去,她走到后门扶手旁边但尚未拉住扶手时,一男子骑电动车横穿公路后从对面逆向驶来,黎师傅急刹车,刘阿姨未能拉到车上的扶手因惯性后退跌倒,造成摔伤。从刘阿姨上车到造成此次事故不到1分钟。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公交公司赔偿刘阿姨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4万余元。对于公交司机要不要担责,法院认为,黎师傅驾驶公交车是履职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其本人不承担对刘阿姨的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公交公司承担7成责任
一审判决后,公交公司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院。
对于要全部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公交公司觉得委屈:虽然公司与刘阿姨存在承运合同关系,但公司在履约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违约行为,刘阿姨在公交车车厢内随意走动导致自己摔伤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至少要承担一半以上的责任。
此外,公交公司对刘阿姨的伤残等级鉴定也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
刘阿姨则认为,本案应该适用无过错原则,且她本人也不存在过错,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公交车司机急刹车不属于紧急避险,属于采取措施不当,不能以此推卸责任。此外,公交公司并没尽到提醒乘客上车后注意坐稳扶好的义务。
“刘阿姨在搭乘公交车时因车辆紧急刹车在车厢中跌倒受伤,此事实清楚。”玉林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正确。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而旅客也有遵守乘车注意事项保护自身安全的义务。
刘阿姨在乘车中跌倒受伤,公交公司未能尽到合同的安全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对刘阿姨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刘阿姨在车辆行驶中离开座位在车厢内走动未及时扶好扶手,存在不遵守乘车规则未注意保护自身安全的过错,也存在违约的情况。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规定,结合本案中双方的过错,对刘阿姨受伤造成损失,确定为公交车司机承担70%责任,刘阿姨自负30%的责任。
刘阿姨申请伤残鉴定的机构是依法依规设立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公交司机对该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虽然提出异议,但不能提出足以推翻该意见的切实证据,其要求对刘阿姨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不予以支持。
玉林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刘阿姨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146900余元,由公交公司按责任赔偿102865.49元给刘阿姨。
为避让一个骑电动车逆行的路人惹出此次事故,这案子虽到此告一段落,但再次给我们警示:无论是行人还是车辆驾驶人,请遵守交通规则,这是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也是对公共安全负责。
(记者陈梅通讯员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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