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雇、用”为何她能索赔我不能? 律师:雇佣、承揽、劳务三种关系大不同,先认清才能定责
跟拍摄像师意外受伤能否向客户索赔?保姆受伤雇主是否该担责?操作失误受伤索赔遭拒?生活中,这些看似都属于“雇、用”关系的赔偿纠纷,其实门道大不同,雇佣、承揽、劳务三种不同关系与咱们关心的赔偿问题息息相关,不同认定结果可能与预想中大相径庭。什么时候无法索赔?什么时候可以维权?别急,让我们听听律师怎么说。
【承揽关系】工作中受伤,定作人一般不用赔!
钟先生从事婚庆行业,按行规大多是与客户口头达成服务协议,无须签订合同。前段时间钟先生与客户约定:1月10日为其进行婚礼跟拍,并负责对拍摄内容加工制作,酬劳1000元。当日,钟先生带上机器,准时来到相约地点。
拍摄途中,客户(新人)提出回村里祖宅上香,钟先生照例跟拍,谁知雨天路滑他不慎摔倒,手臂骨折,机器也有刮擦。钟先生认为,他是在工作中受伤,欲要求客户担负部分赔偿,客户则认为是他自己不慎摔伤不愿担责,双方又没有签订协议,钟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客户承担部分治疗费用?
客户是否需要赔偿,需先弄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梁军律师事务所梁承勇律师认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依据钟先生的描述,他与客户间关系应该属承揽关系,目的是完成结婚拍摄制作的整个过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客户不需要为钟先生意外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就算保姆失误受伤,雇主也需担责
3年前,玉州区的陈先生家里添了新成员,为顾好妻儿及工作,他在老家找了一名远房亲戚来做住家保姆,远亲有50来岁,曾在广东做过保姆,有带娃经验。保姆来后为陈先生减轻不少压力,陈先生与妻子也没把保姆当外人,相处融洽。
去年10月,保姆在家拖地时不慎摔倒扭伤腰部,请假休养半月余,陈先生考虑到其年龄加上腰部受伤可能不适合工作,将其辞退。保姆回家后,去年12月其子女要求陈先生赔偿治疗费,陈先生认为,保姆意外摔倒与其自身操作不当有关,保姆在拖地时穿着一双厚底拖鞋打滑摔倒,受伤后就医,陈先生已为其支付了医药费,对方再要求赔偿,没有道理。对方子女则认为,母亲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有责任进行赔偿。
陈先生的事例并非个例,随着家政需求的不断增加,雇佣保姆的家庭也越来越多,保姆意外撞伤、摔伤、烫伤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情况,雇主又是否需要担责呢?
梁律师认为,保姆受雇于陈先生从事家政服务,陈先生向其支付报酬,双方间属于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应对保姆在从事雇工活动中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而保姆作为成年人,在地面有积水较滑的情况下,穿厚底拖鞋拖地,其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依照我国法律原则,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有相应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
【劳务关系】依据各方过错担责
梁女士的丈夫黄先生在装修中受伤,梁女士向老板追讨赔偿未果。
2016年5月黄先生与老板方某协商,由其负责安装某翻修工程中房屋电线,按施工要求,房间电线要从明线转暗,需要将墙体开槽埋入电线,黄先生使用手割机开凿时因震动太大不慎弄伤手臂。丈夫送医后,梁女士向老板索要赔偿遭到拒绝,老板认为黄先生是自己操作不当受的伤,不应要他负责。
梁律师认为,黄先生与老板方某间形成劳务关系,黄先生提供劳动,方某支付工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是通过双方的平等自愿协商确定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黄先生在施工中受伤,应综合考虑老板方某有无资质、黄先生自身有无资质等综合因素,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能不能索赔,认清关系是关键
什么时候无法索赔?什么时候可以维权?梁律师认为,当事人双方被界定何种关系,其责任形式将完全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则是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雇佣关系、承揽关系、劳务关系又该如何区分?可参考以下方面: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受雇人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主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雇佣关系中,受雇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性,其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具有特殊性,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分,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分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
双方当事人之间究竟是何种法律关系,是否需要担责,担责多少?认定不同结果将有很大的区别,只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方能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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