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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相聚开怀畅饮 乐极生悲一人醉亡 同桌“酒友”一次性向家属赔偿20万元

百色早报 2017-12-21 11:32 大字
 

因为家中聚会,同学难得一见,大家开怀畅饮,谁料乐极生悲,其中一位同学傅某平不胜酒力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2月8日下午,玉林城区居民李某荣代表12月6日晚上所有在场的同学和同事,在调解人李某华的见证下,与傅某平家属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一次性人道赔偿人民币20万元,最终了结此事。

事情原委是这样的:12月6日晚上,玉林城区居民周某铨在家宴请傅某平等同学,当时傅某平还带来了自己的两位同事。吃饭过程中,由于大家兴致很高,一桌人开怀畅饮,相互劝酒,大家喝了不少白酒。哪想到,傅某平醉酒突然昏倒,尽管被大家连忙送往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傅某平的突然死亡,给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苦。傅某平的几名亲属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晚所有在场的同学和同事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抚养费、赡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因考虑到朋友之间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席间即便敬酒也属善意,死者傅某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有正确的考量,其不加控制地大量饮酒,应对造成其死亡的事实负主要责任。

在朋友的调解下,傅某平家属同意与当晚所有在场的同学和同事自愿协商,并达成了协议:所有在场喝酒的同学及同事一次性人道赔偿人民币20万元,死者家属在收到补偿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找所有在场人的麻烦,人道补偿款须在12月9日全部到位。

■延伸阅读

针对上述案例,律师又是怎样看的呢?广西桂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华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人们的频繁交往,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这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的大小只有自己最清楚,而且每个人的酒量还会随着心情、环境等因素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即使是熟悉的人也是很难准确判断的。因此,对于因喝酒产生的人身损害等后果,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非过错责任),“酒友”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无论“酒友”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较大。

强迫性劝酒。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应当减轻“酒友”的赔偿责任。

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对醉酒人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等行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未履行此义务,造成醉酒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酒友”未将醉酒人送回,发生类似于“酒后冻死”的情况,“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如果“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对此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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