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对榆林市榆阳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榆政国土资处字〔2017〕143号
榆林市榆阳区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榆阳区军干所1083.8平方米(折合1.63亩)的划拨用地进行修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1083.8平方米(折合1.63亩)土地退还榆阳区军干所。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涛 乔志团
电话:0912—3531648
地址:榆林市国土资源局附二楼
榆林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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