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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陷赌博欠下高利贷汽车销售经理侵占公款75万元

玉林日报 2017-11-23 09:34 大字

本报玉林讯 因身陷赌博欠下高利贷,“80后”汽车销售经理吴某一次次伸手,侵占客户交来的订车款、购车款,半年内共侵占公司财产75万余元。日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责令吴某退赔汽车销售公司的经济损失50.09万元。

吴某,“80后”,北流人,大学本科学历。他进入玉林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后,得到公司老总的重用,当上了公司的销售经理。

2014年,吴某收到公司客户梁女士交来的订车款15.09万元时,便动了坏心眼,他不上报公司私自将钱截留归自己使用,后来被梁女士发现,并让吴某归还钱款,在她的催促下吴某归还了13万元,但截留了2.09万元订车款一直未归还。

自此后,几乎每个月吴某都会私自截留一名甚至多名客户交来的订车款、购车款,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在当年12月,由于年底购车的人较多,吴某就侵占4名公司客户交来的订车款共计32万元。

而说到吴某侵占公司钱款的方式,除了私自截留以现金收取的订车款、购车款外,吴某在与客户签订购车合同后,隐瞒不向公司汇报,将应交到公司的订车款、购车款,要求客户汇入其本人及其他人的私人账户。甚至,在客户将订车款汇到公司的账户后,吴某还谎称是朋友套现,让公司将订车款转入其指定的个人账户,或将以现金收取的订车款、购车款截留,不交给公司。公司款项越侵占越多,“窟窿”就越来越大,公司最后发现了吴某有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吴某在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期间,一共侵占公司财产75.09万元归个人使用。吴某身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吴某有自首、主动为公司退赔部分客户的经济损失等情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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