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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停放的教练车 被人故意堵了》后续 女司机称已购停车位3个月使用权 交警表示,将对此类故意阻碍影响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玉林晚报 2017-11-16 11:11 大字

停车月卡使用说明不保证有停车位使用本报讯(记者李楷诚)15日,市交警部门在其官方微博、微信上发布消息,对11月12日人民中路花鸟市场附近的停车纠纷一事发布处置情况说明。处置情况说明称,本田车女司机经核查并不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女司机表示教练车所停放的车位是“她向玉林市公共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租赁了3个月使用权”。

说明称,2017年11月12日下午,玉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交警支队122指挥中心接到在市区人民中路花鸟市场对面路段发生一起由于争抢停车位而引发纠纷事件的报警,指令辖区派出所民警和执勤交通民警赶到现场处置。

据了解,本次事件是因一位驾驶桂KV××33号红色本田车的女性司机(经调查核实,该司机不是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车停在停车位外,挡住停在停车位里面的车牌号为桂K××10学教练车不让其驶离而引起的纠纷。据红色本田车的女性司机称,该车位她已经向玉林市公共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租赁3个月的使用权,当时在场的停车位收费员也证实了此事。而教练车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车停在了其所租赁的停车位上,引起了本次纠纷。

针对红色本田车女性司机将车停在停车位外的车道上,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在现场,执勤交通民警对其进行警告,责令其将车立即驶离现场,否则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车辆拖离。红色本田车的女性司机最后配合交警的工作,将车钥匙交给现场处置的民警将车驶离现场。随后,教练车司机也将车驶离了该车位。纠纷处理完毕后,处警民警向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交警支队122指挥中心报告并离开现场。

玉林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对此类故意阻碍影响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广大市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请及时报警。同时呼吁司机朋友们在处理纠纷时文明、理性、平和,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引发矛盾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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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购买了停车位月卡,不等于包了车位

本报讯(记者李楷诚)在闹得沸沸扬扬的人民中路“争停车位事件”中,很多读者对购买了公共停车泊位月卡是否能“长时间占据、使用同一停车泊位”提出疑问,为此,记者走访了玉林市公共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得到的答复为:购买了月卡的车辆,不等于包了某个车位,也不确保一定有空闲的停车泊位停车,更不能长时间霸占同一车位。

在玉林市公共停车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停车月卡背面的使用说明中,明确写着:1.本月卡适用于玉林城区的所有公共停车泊位;2.停车时,必须出示月卡原件给收费员检验,复印件无效;3.购买月卡拥有在玉林城区所有公共停车泊位停车的权利,但不确保一定有空闲的停车泊位。

该工作人员介绍,办理公共停车泊位月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管理城区公共停车泊位,提高使用率。购买了月卡的车辆,可以在玉林城区公共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无需再付款;购买月卡的车辆只是拥有了在玉林城区所有公共停车泊位停车的权利,但并不代表拥有了某个车位的长期使用权,更不能说“这个车位是我买了的、包了的。”

目前,有不少车主、商店为了自己的方便,在公共停车泊位上放置锥筒、石头、电动车,让其他车辆无法停放。工作人员表示,收费人员发现这些情况后,都会向这些车主、店家说明,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不能影响他人停放车辆,同时也会对放置在车位上的锥筒等重量较轻的物品移走。

工作人员也很无奈地表示,由于他们没有执法权,对于一些不听劝阻、继续在公共停车泊位上堆放物品的车主或店家,他们也只能向城管部门投诉,让城管部门前去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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