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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显地方特色 护航绿色发展——榆林市首部实体性法规诞生记

榆林日报 2017-11-01 09:07 大字

本报记者 闫景

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榆林市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标志着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开启了新篇章。

1、让城镇园林绿化建设有法可依

园林绿化是美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实现城镇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近年来,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在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城镇园林绿化发展不够平衡、绿地布局不尽合理、部分群众生态保护意识不强、绿化行政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等问题,需要地方立法予以解决。

“为了进一步巩固榆林市绿化成果、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榆林市将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对准园林绿化,这是榆林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有效实践。”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八条,从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进行了全面规范,并明确了园林绿化的部门职责、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及破坏绿化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条例》的实施将对榆林市树立园林绿化保护的法治理念,规范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促进全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为把榆林市建成陕甘宁蒙晋交界最具影响力的城市发挥重要作用。”该负责人表示。

2、坚持民主立法 立足实用管用

为了确保《条例》内容实用、管用,在《条例》出台的过程中榆林市坚持公众参与、民主立法的原则。在立法工作中,多次征询党委、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报纸、网站上登载相关内容,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起草和审议阶段,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精雕细琢,力求条例逻辑严密、语言准确。同时,在调研阶段多次邀请市、县人大代表参加座谈,倾听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规的需求和期盼,使立法真正做到集中民意、反映民意、体现民意。

此外,为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还围绕园林绿化这一立法项目,进行了多次调研和考察,学习外地先进经验,研究相关政策,并先后组织两次立法培训,全面提升立法人员的立法工作能力。经过近一年的努力,今年5月25日,《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3、凸显地方特色 护航绿色发展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该《条例》从实际出发,抓住榆林市特有的问题、条件和需求选项定规。”该负责人表示,其中,《条例》明确提出了“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和有益居民身心健康的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此外,基于榆林市干旱半干旱的气候特点,按照节约资源的原则,《条例》提出“鼓励城镇园林绿化利用适宜的矿坑水和再生水作业”。

同时,为了充分利用空间,增加绿化覆盖率,《条例》根据榆林市具体情况对立体绿化、开放式绿化以及旧城区绿化进行了具体规定,即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同时,鼓励大型公共建筑等在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条件下进行立体绿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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