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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吵架猝死 家属索赔十六万

玉林日报 2017-09-01 11:10 大字

两人因停车问题引发争吵,最后导致患有冠心病的周先生猝死,其亲属一纸诉状将覃某和覃某所在的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谁该为老人的去世担责?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争吵不是诱发周先生冠心病发作的主因,覃某对此负轻微责任,判令其向周先生家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459.11元,并驳回原告要求贸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

案件回放 停车引争吵老人猝死

死者周先生的大儿子在玉林市人民路与大北路交叉口东南侧租赁了一块土地,周先生一家人在此场地经营停车场。今年2月24日中午,覃某驾驶着一辆厢式货车为大北路某快餐店配送货物。为了卸货方便,覃某看到快餐店门口附近有一个空位,于是打算将货车停在此处卸货。

在覃某倒车的过程中,周先生的妻子莫女士上前阻止,但是覃某未予理睬。周先生见覃某不听劝阻后,就上前与覃某理论,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后来,在莫女士及旁人的劝说下,周先生与覃某才停止争吵。

周先生走出一旁后当即出现呼吸急促,并倒在地上,随后被送到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2月25日凌晨,周先生死亡。

莫女士及其两个儿子将覃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并要求覃某的用人单位——某贸易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争吵不是导致死亡主因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给出的报告,造成周先生死亡的主因是其自身患有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塞,吸入性肺炎、糖尿病、多器官功能损害等多种疾病。但在与被告争吵前,周先生并没有呈现发病状态,而是在与被告发生争吵后,因情绪过于激动致使冠心病发作,导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法院酌情判决覃某对该死亡后果承担10%的责任,并酌定赔偿1000元精神抚慰金,共计49459.11元。

另外,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覃某与某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被告覃某并非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造成他人伤亡,而是因停放车辆时与周先生发生争吵,该争吵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要求某公司对被告覃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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