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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张送货单佐证 追回2万余货款

玉林晚报 2017-08-02 12:17 大字

长期为餐饮公司供应食材,却因没有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24627元货款差点要不回,幸好有113张送货单佐证,法院最终支持了供货商的诉求。

市民邓某长期做冻品及其他食材销售生意。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9日,邓某陆续供应鱿鱼、鸡中翅、窝窝头等多种食材给玉林市某某食府(以下简称食府)。邓某出具收货单由被告及其员工签章(名)确认,收货单上载明了送货日期、货品名称、数量、单价、总价。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8月9日期间陆续供应食材的总价值为24627元。

为了这笔2万多元的货款,邓某多次向食府追讨货款未果后,于2016年11月起诉至玉州区法院。

在庭审中,食府辩称邓某供应食材的价格高于市场价,因采取压货款(赊账)的方式而不提出异议,不过,对于“价高”一说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向食府供应鱿鱼、鸡中翅、窝窝头等多种食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已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日前,根据原告邓某提供的113张送货单,玉州区法院认定食府尚欠邓某货款24627元。由于上述货款经邓某催收后,食府至今未偿还,存在过错,法院还判食府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利息)给邓某。

案子到此告一段落,虽货款成功追回,但为了避免纠纷,双方进行生意往来时,还是签订相关的书面合同为好。(记者陈梅通讯员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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