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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非法集资维护自身权益——访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赵军政

延安日报 2015-05-14 08:41 大字

本报记者宋伟思博海

近期以来,榆林市部分群众陷入了非法集资陷阱,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且由于人们对非法集资认识不清,还有一些群众继续上当受骗。为了帮助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赵军政。

记者:什么是非法集资?《刑法》是怎样规定?

赵军政: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简言之,就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非法集资分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情节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或死刑。

记者: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基本特征?

赵军政:从目前案发情况

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记者:榆林市非法集资活动的现状如何?

赵军政:目前榆林市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榆林市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类融资公司以投资项目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高于银行利息为回报,吸收或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借款;二是个别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委托经营”高利分红等方式以售代融,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

通过分析,榆林市非法集资案件表现以下特点:一是形式

多样,极具欺骗性。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公司或创办企业,以经营或生产某种产品为名,虚夸项目或产品的可行性、先进性、科技含量和可获利性,诱骗社会公众投资。二是承诺高息,极具诱惑性。犯罪分子为迎合公众投资获利需求,无论以何种方式返还本息,都是以高于金融机构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益率来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三是犯罪周期长,极具隐蔽性。犯罪分子一般均有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项目审批手续,从事正常经营性活动。犯罪分子在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初期,一般会千方百计兑现利息或利润,以诱惑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四是涉及面广,极具危害性。参与非法集资人群分布广泛,几乎遍布社会各个阶层,既包含下岗职工、退休老人、农民等弱势群体,又涉及公务员、教师、职工和中小企业主等有一定经济实力人员。由于非法集资犯

罪固有的资金运作模式,大量集资款在案发时已用于支付利息或被挥霍殆尽,犯罪嫌疑人早已负债累累、资不抵债,追赃效果普遍不理想。

记者:请你谈一谈榆林市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力度和决心?

赵军政: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主力军,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打击,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抽调精兵强将,举全警之力,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一是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对涉案嫌疑人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包庇,绝不手软,坚决打击。二是加大追赃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群众损失。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合作,做好宣传,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

记者:针对榆林市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现状,请你谈一谈广大人民群众如何自觉抵制、

远离非法集资活动?

赵军政: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想发家致富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赚钱才行。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要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理性思考和分析,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午餐”的道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对许以“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对已经参与非法集资的企业、个人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嫌疑人犯罪事实。同时,希望广大群众理性诉求,不要因自己本来是受害者,而盲目诉求导致成为违法者,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不爱财、不贪财,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铲除非法集资存在的土壤,确保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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