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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 张润生

延安日报 2015-02-06 09:03 大字

近年来,榆林市环保部门与全国各地环保部门一样,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准确使用环保法规,提高环境监管水平,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保障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行政处罚工作中,有一些工作人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个别工作人员还出现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对这种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要有效地杜绝执法不公和随意执法问题的发生,不断提高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和“倾向性执法”。一是要科学合理地制定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压力等情况,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依据。2009年,国家出台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紧接着,陕西省也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使得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有据可依。二是要准确把握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按照依法、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执法相对人是否积极修复环境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环保部门既是执法部门,又是服务部门,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单位及个人形成环保意识,因此不能将依法行政简单地理解为形式上的合法行政,而应当尽可能做到既程序合法,又能解决实际问题。从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上来看,依法行政当然无可厚非,但要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要求,仅有形式的合法还远远不够,还必须确保行政行为上的合情合理,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要积极推行环境案例指导制度。针对环境执法过程中容易出问题的案件种类和执法环节,加强分类指导,正确使用法律,确保处罚公平、裁量公正、执法规范。在这方面,榆林市环保部门应当借鉴司法部门定期公布典型案例的做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规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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