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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住宅的 “养老金”交了吗? 今年7月1日起榆林市将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面积缴存新标准

延安日报 2015-01-13 22:35 大字

本报记者 忽弋琛

记者近日从市房产办了解到,2015年7月1日起,榆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原按房屋售价计算方式缴纳的政策取消,新标准全面实行按建筑面积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俗称“大修基金”,被喻为房子的“养老金”。

按照相关规定,业主未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榆林市部分小区业主已经按原购房款的2%缴存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考虑到政策的衔接性,榆林市设定了半年过渡期,原政策延续至2015年6月30日终止。

2008年2月1日前建成的小区,仍可按原购房款的2%缴纳。2015年7月1日起一律按新标准执行。已整体竣工投入使用未出售或留作自用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一次性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为啥实施新标准?

此前,榆林市履行的标准是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购房款的2%(多层)或3%(高层)缴存的。

按照新的缴存标准为:不配备电梯的多层住宅:50元/平方米,不配备电梯的多层非住宅:75元/平方米;高层住宅、非住宅:90元/平方米。记者还了解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是一成不变的,此次实行的缴费标准是按照2015年的物价等实际情况测算的,如果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完、还需要缴纳的,按照当时的标准进行测算缴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商品房住宅所必须缴纳的,用于以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改造。”市房产办物业科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何实施新标准?工作人员解释说,由于新标准实施前,原收费标准与国家新的维修资金收取规定相比,收取数额相对较低。特别是榆林市2008年2月1日前建成的已出售的房屋,基本没有建立维修资金,其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已出现了损坏,但因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以无法维修,从而影响了房屋使用安全。

根据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简单来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在使用时由业主说了算。但对于小区内未足额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具体地说,如果小区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更新和改造方案后,经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到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到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由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划拨工程预算的70%;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组织业主、业委会、施工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签署工程验收单;再由物业服务企业填写、公示工程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并到房产办相关部门办理工程决算核减手续。

工作人员解释,还有一些情况不能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等。

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套面积为100平米,当时售价为2000元/平方米的多层住宅为例,如果按照原标准缴存需200000×2%=4000元,按新标准缴存则需100×50=5000元。

3%高层

2%多层

多层住宅

50元/m

2

75元/m

2

90元/m

2

多层非住宅

高层

以前按照购房款的比例缴存

现在按照建筑面积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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