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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出台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延安日报 2014-10-20 22:41 大字

(上接第一版)办法提出,有条件的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集村(居)民会议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允许重度残疾人(持一、二级残疾证人员)个人不缴费,由省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调整缴费时间。将缴费时间由10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为8月1日至11月30日,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一致,方便群众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

据了解,2013年,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2200.22万元。缴费补贴标准提高后,财政补贴资金将增加37.9万元,根据省市财政分担比例,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增加18.95万元,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增加10.48万元,县区财政补贴资金增加8.47万元。

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在目前基础养老金100元的标准基础上,自2014年1月起,榆林市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

10元,涨至110元,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5元,省财政承担5元,市县(区)承担50元。

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费800元。2013年,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共死亡5498人,按此测算,年需发放丧葬费补助金在400多万元。

办法同时规定,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应及时申报,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

额可以依法继承,不再剔除政府补贴。

缴费期间户籍迁移 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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