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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延安日报 2014-08-19 00:00 大字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称“大修基金”。主要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日常维修以外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资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障居住条件,延长房屋使用寿命的必要保障。

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维修资金按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和工程预算,经所在小区三分之二以上受益业主或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并签字盖章,最后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使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须征得小区或栋号全体受益业主同意并签字,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没有业主同意,任何人也不能动用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以物业管理区域、栋、单元为结算单位,所发生的工程费用按住户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户,并在受益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核减。

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开启了我国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先河——始为非强制性缴纳,后来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之一。根据《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每平方米缴存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根据榆林市实际,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多层楼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高层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元缴交。已售共有住房的,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的2%;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提取。续筹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业主大会决定的方案缴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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