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榆林市五项措施强化车辆监管●本报记者牛敏/文

延安日报 2012-07-09 23:10 大字

本报记者杨庆配图

为了进一步深化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确保榆林市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和污染减排目标顺利实现,今年以来,榆林市强力推出五项措施,强化车辆监管,以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逐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今年开始,榆林市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机构将逐步实行社会化运营,所有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厅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并定期将检测情况报告市公安部门和市环保部门备案。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将不得上路行驶。

对机动车排气实行道路抽测和停放地抽测,建立跟踪处理机制。由环保会同公安交警部门,重点检测高排放车辆及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经抽测排气不达标的机动车,责令在期限内进行维修,维修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配置红外遥感机动车排气自动检测车,提升机动车路检能力和水平。

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榆林市将逐步对在用机动车按阶段性排放标准发放环保标志,实施分类管理。达到国Ⅰ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天然气汽车及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达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没有标志或者持有换色环保标志的机动

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限制行驶车型的交通管制措施。

加强超标车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各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位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污染物排放不符合规定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交由有资质的报废车回收企业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鼓励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同时,积极实行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制定激励政策,鼓励高排放车辆和“黄标车”提前报废,推广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汽车,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

培育扶持排气治理维修市场。榆林市将鼓励扶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相关资质从事排气治理经营活动。但从事与排气相关的维护经营活动,必须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获得所在地的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机动车维修机构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

新闻推荐

切莫动辄就取缔 ●润生/文

在我区的旅游环境卫生综合大整治中,各相关部门力度相当的大。铲除野广告,统一门头牌匾,清理违章建筑和占道经营,尤其是取缔影响环境卫生的加工点和收购站。这一系列的大手笔使我区的旅游环境迅速好转...

榆林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榆林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